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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讯] 女子卖招标信息帮人中标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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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复制链接]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5-08-14
昨天,记者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部门经理王某(女)在项目招标过程中,通过为他人在标书设计上设置有利条件、向评委打招呼等方式,帮助他人顺利中标,收受他人现金、购物卡、黄金、翡翠、手表、皮包等贵重物品价值70余万元。最终,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。

“出卖”招标信息

公诉机关指控,今年49岁的王某在担任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部经理期间,负责招标文件、评标报告、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初审等管理工作,在项目招标过程中,通过为他人在标书设计上设置有利条件、向评委打招呼等方式,帮助他人顺利中标,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3.6万元。其中,王某第一次受贿是在2012年。记者注意到,王某所有指控,几乎都是通过在工程招标前“出卖”信息的方式进行受贿。庭审中,王某称,她收钱时,并未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,不能认定为犯罪。王某还提出,她收取程某某翡翠手镯,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值过高。王某还辩称,侦查机关刚开始只掌握她收受手镯的事实,其余受贿事实均是她主动供述的,应认定为自首。王某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罚。

终审获刑六年

法院审理查明,王某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3.6万元,其中包含现金38.2万元、购物卡21.2万元、价值7万元翡翠手镯一只、价值5万多元金条三根等。

法院认为,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,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王某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时,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王某积极退出赃款,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

去年底,法院一审以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,同时没收其犯罪所得。宣判后,王某不服提出上诉,认为一审量刑过重,附加刑适用不当。

昨天,记者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法院终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新闻来源:中安在线
一线的版主们及会员们辛苦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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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沙发  发表于: 2015-08-20
,我去,刚搜索了一下只要是5000就构成数额较大了。
难怪现在的人只出去吃喝玩乐,不收财物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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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板凳  发表于: 2015-09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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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该作者 地板  发表于: 2015-10-07
投机倒把不可取